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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山区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据北京市民政局、北京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我市城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》(京民救发[2008]555号)精神,我区自2009年1月1日起,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90元调整到410元。综合考虑我区的经济发展状况,经六届区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批准,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1920元调整为2040元。
根据市民政局等10部门出台的《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》(京民救发〔2008〕546号)精神,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70%。根据此规定,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97元,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3468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