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(居)民委员会设立、撤销、调整工作流程


(一)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
  1、村民提出设立(撤销、调整)为村委会的意见,村委会提出撤销、调整草案。
  2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(撤销、调整)居委会的正式方案,方案包括设立、撤销或调整范围的理由(村委会的方案包括,财产处理意见和区域划分情况以及村民意见,论证情况),以正式行文格式报区民政局。
(二)村民会议讨论决定
  1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(撤销、调整)村委会的方案确定后,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。
  2、村委会将村民讨论的情况,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。
  3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民的意见对设立(撤销、调整)村委会的方案进行必要修改。
(三)区人民政府批准
  1、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行文格式报区民政局审核。
  2、区民政局以行文格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。
  3、区人民政府行文批复
  4、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村民或村委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