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工作流程


  受理: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:
  1、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的申请书;
  2、亡者医学死亡证明或非正常死亡证明;
  3、亡者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证件;
  4、亡者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示的运回原籍证明;
  5、接运遗体的殡仪馆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;
  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  标准: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民政局受理人员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接收申请人的材料,将材料移交给审查人员。
  时限:1个工作日内完成
  审查标准:
  1、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;
  2、亡者身份为外地来京人员;
  3、亡者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同意运回的证明;
  4、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遗体;
  5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民政局民政科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,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,并填写《现场检查笔录》或《询问笔录》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,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,发给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《申辩告知书》,对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,应当制作陈述、申辩笔录。必要时,举行听证。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。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。符合标准的,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,转入审定程序;不符合标准的,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,转入审定程序。
  时限:10个工作日内完成
  审定标准:同审查标准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民政局主管局长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。同意审查意见的,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,转审查人员办理。不同意审查意见的,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,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。
  时限:7个工作日
  制作决定文书
  标准:制发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
  岗位责任人:民政局民政科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审定通过的,制作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。审定没有通过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。
  时限:2个工作日内完成
  送达标准:
  1、及时、准确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;
  2、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民政局受理人员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。
  时限: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