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工作流程


  (一)建设殡仪服务站
  受理: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:
  1、建设殡仪服务站申请书;
  2、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  3、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;
  4、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(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第17条1款);
  5、建设资金来源证明;
  6、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5项材料外,还需提交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;
  7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  标准:
  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、县民政局受理人员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接收申请人的材料,将材料移交给审查人员。
  时限:1个工作日内完成
  审查标准:
  1、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;
  2、符合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(依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七条),符合各区、县殡仪服务站数量、布局规划;
  3、符合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,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且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;土地使用证明符合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;
  4、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;
  5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县民政局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。
 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,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,并填写《现场检查笔录》或《询问笔录》。
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,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,发给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《申辩告知书》,对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,应当制作陈述、申辩笔录。
  必要时,举行听证。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。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  符合标准的,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,转入审定程序;不符合标准的,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,转入审定程序。
  时限:10个工作日内完成
  审定标准:同审查标准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县民政局主管局长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。
  同意审查意见的,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,转审查人员办理。
 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,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,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。
  时限:7个工作日
  制作决定文书
  标准:制发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
  岗位责任人:有关处室处长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审定通过的,制作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。
  审定没有通过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。
  时限:2个工作日内完成
  送达标准:
  1、及时、准确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;
  2、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县人民政府受理人员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。
  时限: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
  (二)建立骨灰堂
  受理
 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:
  1、建设骨灰堂申请书;
  2、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;
  3、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;
  4、建设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(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第17条1款);
  5、建设资金来源证明;
  6、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5项材料外,还需提交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;
  7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  受理标准: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、县民政局受理人员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接收申请人的材料,将材料移交给审查人员。
  时限:1个工作日内完成
  审查标准:
  1、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;
  2、符合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(依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七条),符合各区、县骨灰堂的数量、布局规划;
  3、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;
  4、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土地使用证明符合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;
  5、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;
  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县民政局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。
 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,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,并填写《现场检查笔录》或《询问笔录》。
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,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,发给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《申辩告知书》,对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,应当制作陈述、申辩笔录。
  必要时,举行听证。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。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  符合标准的,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,转入审定程序;不符合标准的,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,转入审定程序。
  时限:10个工作日内完成
  审定标准:同审查标准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县民政局主管局长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。
  同意审查意见的,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,转审查人员办理。
 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,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,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。
  时限:7个工作日
  制作决定文书
  标准:制发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
  岗位责任人:有关处室处长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审定通过的,制作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。
  审定没有通过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。
  时限:2个工作日内完成
  送达标准:
  1、及时、准确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;
  2、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  本岗位责任人:区县人民政府受理人员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。
  时限: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